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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杜春荣,阮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鲁振宇,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文文,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杜春荣。被执行人:杜春荣。被执行人:阮才荣。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杜春荣、阮才荣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杜春荣、阮才荣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施承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