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杜春荣,阮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鲁振宇,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文文,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杜春荣。被执行人:杜春荣。被执行人:阮才荣。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杜春荣、阮才荣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杜春荣、阮才荣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施承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