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英萍与广西柳江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英萍,广西柳江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2384号原告覃英萍,女,1982年5月1日生,壮族,农民,住柳江县。被告广西柳江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号,电话:661****。法定代表人梁亦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英萍与被告广西柳江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英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明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韦文丽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