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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治兵与杜子光、杜芝术、南充润和皮肤专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治兵,杜子光,杜芝术,南充润和皮肤专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324号原告:胡治兵,男,1965年9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子光,男,1987年7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杜芝术,男,1960年12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南充润和皮肤专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杨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治兵与被告杜子光、杜芝术、南充润和皮肤专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治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4488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杜子光、杜芝术于2014年10月30日达成了《南充润和皮肤医院承包合同》,该工程系被告南充润和皮肤专科医院所属项目。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也竣工投入使用。经原告计算确认被告方下欠原告工程费用24648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下欠工程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治兵主张其与被告杜子光、杜芝术达成了《南充润和皮肤医院承包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原告胡治兵与被告杜子光、杜芝术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故被告杜子光、杜芝术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南充润和皮肤专科医院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杜子光,其与原告胡治兵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故被告南充润和皮肤专科医院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治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萍人民陪审员  王显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