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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湖北派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派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刘国庆。被执行人:湖北派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姜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国庆与被执行人湖北派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国庆于2016年8月31日,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民终678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另支付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6350元,共计436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派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国庆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民终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