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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国凤与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凤,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3185号原告:赵国凤,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国富,经理。被告:任国富,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赤峰监狱服刑。原告赵国凤与被告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国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10万元,并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月息2%给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订立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二被告收到借款后又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5%。被告借款后,并未偿还本息,任国富因犯有诈骗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赤峰监狱服刑。因二被告偿还能力有限,原告此次起诉只主张二被告偿还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对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将另案主张。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110万元借款,产生于2012年11月30日,此笔借款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为诈骗金额并判决予以追缴,该判决已生效,本院不再进行重复处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国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60元,由原告赵国凤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