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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董翠红与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翠红,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董翠红,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董翠红与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潜劳仲调(2014)第2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宇     翔审判员 杨     传     泽审判员 许家安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