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志勇与连州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勇,连州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938号原告:唐志勇,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连州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连州镇东华路***号海富御景新城御珍苑首层商铺。法定代表人:邵悦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唐志勇诉被告连州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连州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连州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香港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1款第(二)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因此,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该案应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连州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连州市,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以其公司的股东是香港居民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将本案移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充分,应依法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连州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妍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