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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胡颜军与邵中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颜军,邵中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424号原告胡颜军,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委托代理人计秀琴,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邵中祥,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颜军诉被告邵中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颜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