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险峰、杨永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张险峰,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被执行人张险峰,男。被执行人杨永军,男。本院在执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险峰、杨永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险峰、杨永军账户的存款3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险峰、杨永军账户的存款36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险峰、杨永军账户的存款3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鹏程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