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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险峰、杨永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张险峰,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被执行人张险峰,男。被执行人杨永军,男。本院在执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险峰、杨永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险峰、杨永军账户的存款3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险峰、杨永军账户的存款36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险峰、杨永军账户的存款3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鹏程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