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甘耿明与高和木、蔡锦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耿明,高和木,蔡锦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116号原告:甘耿明,农民。被告:高和木,农民。被告:蔡锦联,农民。原告甘耿明与被告高和木、蔡锦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甘耿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耿明以欲与被告高和木、蔡锦联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甘耿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