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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甘耿明与高和木、蔡锦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耿明,高和木,蔡锦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116号原告:甘耿明,农民。被告:高和木,农民。被告:蔡锦联,农民。原告甘耿明与被告高和木、蔡锦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甘耿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耿明以欲与被告高和木、蔡锦联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甘耿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