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亚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刑初113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亚南,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2008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6〕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亚南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永根、被告人冯亚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1日晚,被告人冯亚南爬窗进入绍兴市越城区姜家园5幢406室,窃得被害人夏某的人民币20元。2、2016年7月8日晚,被告人冯亚南爬窗进入绍兴市越城区马弄西区14幢403室,窃得被害人崔某的衬衫1件(无法估价)。3、2016年7月8日晚,被告人冯亚南爬窗进入绍兴市越城区马弄东区18幢605室,窃得被害人季某的人民币840元。2016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冯亚南在绍兴市越城区新桥佳园门口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亚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崔某、季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冯亚南的前科情况由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亚南系多次入户盗窃,且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冯亚南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亚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亚南退赔人民币860元返还给被害人夏红芳、季安旦;其余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车佳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