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华元与李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元,李富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940号原告:叶华元,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富友,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叶华元与被告李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富友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富友因需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叶华元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富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叶华元借款70000元及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由被告李富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