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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召干、厉绍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召干,厉绍根,卢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631号申请执行人吴召干。被执行人厉绍根。被执行人卢萍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5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坐落于东阳市金泽巷22号的房地产属被执行人厉绍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厉绍根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金泽巷22号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a017835号;]。二、被执行人厉绍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厉绍根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