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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峰伟与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苏雄盛铸造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伟,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苏雄盛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美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470号原告:杨峰伟,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振东,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203583037648Q(1-1)。法定代表人:彦鹏。被告:江苏雄盛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春荣。被告:河南美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0000088347。法定代表人:吴润东。原告杨峰伟诉被告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苏雄盛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美凯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来振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严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