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峰伟与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苏雄盛铸造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伟,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苏雄盛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美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470号原告:杨峰伟,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振东,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203583037648Q(1-1)。法定代表人:彦鹏。被告:江苏雄盛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春荣。被告:河南美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0000088347。法定代表人:吴润东。原告杨峰伟诉被告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苏雄盛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美凯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来振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严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