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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7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沙溪镇利兴源红木家具店与中山市大涌镇贵鸿红木家具厂、甘丽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沙溪镇利兴源红木家具店,中山市大涌镇贵鸿红木家具厂,甘丽欢,张贵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145号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兴源红木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经营者:吕莉,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琼心,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欣,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贵鸿红木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经营者:张贵鸿。被告:甘丽欢,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被告:张贵鸿,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兴源红木家具店(以下简称利兴源店)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贵鸿红木家具厂、甘丽欢、张贵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因原告利兴源店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海玲陈桂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