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辰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华辰重机有限公司,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辰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宇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树辉,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纳汝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辰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7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潘其芬执行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