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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文青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XXX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661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X。法定代表人YONG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XX,住址广东省X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黄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平安XXX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794.7元、担保费268.4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6794.7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从2015年5月2日计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倩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