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建明与毛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931号原告郑建明与被告毛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用奉商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建明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毛建国名下车牌号为浙B×××××、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郑建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建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毛建国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建明借款本金295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42.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19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