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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利荣与侯胜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荣,侯胜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杨利荣,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侯胜和,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系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文大村大坪屯人。申请执行人杨利荣与被执行人侯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胜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利荣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侯胜和偿还纠纷款407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胜和,在你行(处)(1)开户账号为:62×××16,划拨账户内的存款额为3000元;(2)开户��号为:62×××13;划拨账户内的存款额为3000元。划拨至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永辉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莫绿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