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49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吴俊、秦素心、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荣,吴俊,秦素心,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49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海荣,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吴俊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秦素心,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志刚,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与被执行人吴俊、秦素心、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志刚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