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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少勇与广西田阳天宝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少勇,广西田阳天宝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1124号原告罗少勇,男,1972年5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广西田阳天宝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城东轻工业园区东江园。法定代表人黄善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少勇与被告广西田阳天宝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罗少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少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