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清华与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清华,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许清华,男,汉族,1953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杨世林本院在执行许清华申请执行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1175元,剩余债权本金为11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宣沁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