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申凤良、李爱娇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敏,申凤良,李爱娇,XX,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申凤良。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爱娇。原审被告:XX。原审被告: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江敏因与被申请人申凤良、李爱娇及原审被告XX、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敏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古津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