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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秦华与顾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华,顾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华,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永铝,福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国胜,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三明市梅列区。秦华申请执行的与顾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明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国胜名下权证号为122025、100382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他人且属轮候查封。另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炬火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詹文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