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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670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石,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宁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