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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朱洪镇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2595号原告朱洪镇,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桂小海,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洪镇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洪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洪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朱洪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孟伟书 记 员 牛 然-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