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财保114号申请人申某。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申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G×××××号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继 恒审判员 ���于景艳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晓 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