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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罗玉霞与肖云剪、林超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霞,肖云剪,林超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罗玉霞,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肖云剪,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现住。被执行人林超益,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玉霞与被执行人肖云剪、林超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肖云剪、林超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肖云剪、林超益缴纳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肖云剪、林超益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肖云剪、林超益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肖云剪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华庭锦园1幢504室房产,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该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云剪、林超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肖云剪、林超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8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