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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琳与王笃明、魏林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王笃明,魏林霞,王成伟,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琳。委托代理人沈世鉴,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笃明。被执行人魏林霞,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58********,住镇江新区海德公园翰文园*幢***室号。被执行人王成伟。被执行人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江涌,该××董事长。王琳与王笃明、魏林霞、王成伟、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笃明、魏林霞、王成伟、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笃明、魏林霞、王成伟、镇江煌祥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