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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七斤与被执行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小田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七斤,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675号申请人吴七斤,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贺中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小田,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小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小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万零六千四百六十二元六角五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