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黄艺红、欧阳加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黄艺红,欧阳加聪,黄春飞,高煌梅,黄建辉,林群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39号。负责人邹绍建,行长。被执行人黄艺红。被执行人欧阳加聪。被执行人黄春飞。被执行人高煌梅。被执行人黄建辉。被执行人林群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艺红、欧阳加聪、黄春飞、高煌梅、黄建辉、林群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道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