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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范欢欢与孙连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欢欢,孙连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30号申请人范欢欢,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孤家子镇。被执行人孙连启,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梨树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梨梨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16年10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工资92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另行主动履行2000.00元至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