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韩玉凤与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凤,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876号原告:韩玉凤,女,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拜泉县铭鑫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拜泉县铭鑫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冬雪,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玉凤与被告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韩玉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5390元,减半收取计7695元,由原告韩玉凤负担。审 判 长 许 毅审 判 员 王 卫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