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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利、刘梅侠、贾小俊、青铜峡市德诚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张静、贾学武、贾小飞、青铜峡市金德利商务宾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学武,青铜峡市,刘梅侠,贾小俊,贾小飞,贾利,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学武,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刘梅侠,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贾小俊,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贾小飞,男,1994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贾学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利,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学武、刘梅侠、贾小俊、贾小飞、青铜峡市德诚门窗制作有限公司、青铜峡市金德利商务宾馆、贾利、张静(2015)青民商初字第235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3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申请费1402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