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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户学军、王永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学军,王永康,石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户学军,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永康,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石翠霞,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户学军与被执行人王永康、石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学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