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百佳玛利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百佳玛利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5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百佳玛利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喜立,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海,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百佳玛利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利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喜立、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原审被告)玛利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湘0104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上诉人使用图片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不构成侵权,且无需支付报酬,即使侵权行为成立,由于图片使用的时间较短,上诉人未获得任何经济效益,不应当判决上诉人承担2000元的赔偿;2.一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已将3500万张图片给用户免费使用的事实,而上诉人使用的图片就是这3500万张中的图片,被上诉人如果否认应当举证证明;3.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在内容上、证据上、时间上明显不同。本案中上诉人使用的图片是经美国盖帝公司公开声明可以免费使用,且版权到2014年1月1日截止,因此,上诉人未侵犯被上诉人著作权。被上诉人华盖公司辩称,Getty公司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被上诉人获得了该公司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诉人是商业主体,其用于图片是进行品牌宣传,肯定属于商业使用。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涉案的图片使用的时间是2013年9月17日,被上诉人公证书取证的时间是2014年5月份,被上诉人只能确定的是2015年3月19日发了律师函后,上诉人才停止使用,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系综合考虑被上诉人图片的价值且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费用,依法作出判决。另外,媒体关于美国盖帝公司将免费开放图片资源的报道内容并非事实,且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早于媒体关于免费开放图片资源的报道。关于涉案图片标注“版权所有1995-2014”,是因为涉案图片的权利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权利人未变更,那么权利截止时间会逐年增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玛利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判令玛利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盖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14年2月10日,GettyImagesInc.的高级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等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China(系原告公司)的互联网站××上。并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该方的知识产权的侵犯。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列有TheImageBank、Stockbyte等品牌。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公证、认证。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上刊有一张编号为200264020-001(图片内容:情侣);图像品牌为“TheImageBank”;授权许可类型为: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版权所有:1995-2014,图片左上角印有“gettyimages”的水印。图片左下方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2014年5月12日,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到辽宁省××山区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根据该公证处出具的(2014)大中证经字第947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5月12日,周冬俏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在公证员于某公证员助理曲欣面前,操作该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周冬俏打开计算机,在桌面建立文件夹“长沙玛丽亚妇产医院”。通过ADSL方式打开浏览器,清除浏览记录。进入http://weibo.com/csmly(长沙玛丽亚妇产医院微博),打开新页面,点击“原创”,下翻页至“23”页,点击页面中登载的图片“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为“19”。将文件夹“长沙玛丽亚妇产医院”内容刻入光盘。除上述图片外,该公证处还对玛利亚公司微博中使用的其他70余张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辽宁省××山区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的过程出具了(2014)大中证经字第947号公证书。经查明,http://weibo.com/csmly是玛丽亚公司的官方注册微博。该微博中使用的上述情侣图片与GettyImagesInc.的中文网站(××)刊登的编号为200264020-001(图片内容:情侣);图像品牌为“TheImageBank”的图片一致。庭审中,玛丽亚公司明确已在微博中停止了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另查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受华盖公司的委托,自2015年5月19日起,就上述证据保全的70余张图片分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就图片编号为“10146964”,图片内容为“婴儿”的图片提起的诉讼已经本院一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再查明,华盖公司为包括本案涉案图片在内的70余张图片共支付了3000元的公证取证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编号为200264020-001的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以及玛丽亚公司是否侵害该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200264020-001的图片,图像品牌为“TheImageBank”,图片内容为“情侣”,版权所有:1995-2014,图片左上角印有“gettyimages”的水印。图片左下方有主要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的版权声明,在玛丽亚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Getty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华盖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图片的许可使用,同时又授权华盖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涉案编号为200264020-001的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玛丽亚公司未经原告华盖公司的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玛利亚公司关于原告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且原告享有的版权期限早已过期的抗辩因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玛丽亚公司对上述侵害原告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玛利亚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停止了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故对华盖公司要求玛丽亚公司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对华盖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华盖公司主张的2万元赔偿数额依据不充分,其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中的律师费用,因其在维权过程中,就同一被告使用的70余张图片(含涉案图片)分次委托律师诉讼,且未提交相应的律师费用发票,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公证费用,应当按照公证的图片数额分摊相应的公证费用。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玛丽亚公司的侵权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玛利亚公司向华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华盖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长沙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上诉人玛利亚公司提交了(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1884号公证书,拟证明著作权人美国盖帝公司2014年4月3日通过中国文化报发布消息称其对外免费开放3500万张图片,2014年5月6日通过中国新浪新闻、2014年4月3日通过中国新闻、2014年4月4日通过中国科技等公认的大众媒体进行转载,上诉人是在其发布免费使用图片声明后使用涉案图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因公证书所涉及的网站均不是盖帝公司官网,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该信息发布是经过盖帝公司的授权以及涉案图片包括在该声明所称的3500万张图片内,玛利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2.上诉人还提交了被上诉人出具的版权期限说明,拟证明涉案图片是22年前的图片,该图片是没有那么高的经济价值,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过高。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价值,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认为美国盖帝公司在图片信息中声明涉案图片的版权所有时间为1995年至2014年。被上诉人认为,图片的保护期限与本案图片是否侵权没有关系,标注的该时间不影响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且只要涉案图片没有转让给他人,那么版权截止时间也会逐年递增。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涉案图片作品由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发布在网站××上,编号为200264020-001(图片内容:情侣),图像品牌为“TheImageBank”;且在图片左上角印有“gettyimages”的水印,图片左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的字样。故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涉案图片作品的作者为Getty公司,该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2014年2月10日,美国盖帝公司(GettyImagesInc.)的高级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GettyImagesInc.)在我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China(系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上。并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的侵犯。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列有Stockbyte等品牌。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上诉人否认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涉案编号为200264020-001(图片内容:情侣)的图片的相应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玛丽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还认为,涉案图片是在妇产科专业方面的医学知识进行讲解而适当的使用,并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带来经济利益,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合理使用的情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玛利亚公司系商业主体,其在官方微博中使用涉案的图片行为,显然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且玛利亚公司在使用过程中未指明图片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故玛利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玛利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玛丽亚公司的侵权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玛利亚公司向华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含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故玛利亚公司提出的原审法院判决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百佳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