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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富印与纪宏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印,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富印,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第五师。被执行人纪宏,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博乐市,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富印与被执行人纪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5761元。未执结标的额25761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