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牟新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牟新远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30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世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牟新远,男,满族。再审申请人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牟新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樊少忠审 判 员 侯爱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露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