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华支行与连云港荣达紫菜有限公司、石友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华支行,连云港荣达紫菜有限公司,石友兵,吴红梅,郑云海,张斯俊,高远,冯华,焦亚军,冯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华支行被执行人:连云港荣达紫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友兵被执行人:吴红梅被执行人:郑云海被执行人:张斯俊被执行人:高远被执行人:冯华被执行人:焦亚军被执行人:冯叶琴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华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荣达紫菜有限公司、石友兵、吴红梅、郑云海、张斯俊、高远、冯华、焦亚军、冯叶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在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暂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焦亚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