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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顾某一诉顾某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一,顾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顾某一,女,200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顾某二,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自贡市贡井区,现住址不详。关于申请执行人顾某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某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某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顾某二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顾某一的抚养费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2)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淙仁审判员  龙云亮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