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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25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姚艳英与刘绪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英,刘绪刚,武雪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5966号原告姚艳英,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宗玉德(原告之夫)。被告刘绪刚,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被告武雪丽,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负责人魏丙申,职务不详。原告姚艳英与被告刘绪刚、被告武雪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姚艳英诉称,2016年7月17日,刘绪刚驾驶的×××号牌车辆行驶至三河市燕郊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叉口时将原告撞伤。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刘绪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刘绪刚系车辆×××的驾驶人,武雪丽为车辆所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系该车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燕郊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股骨髁上骨折等多处伤害,住院治疗20天。治疗期间,双方就事故的合理损失赔偿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绪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址虽为北京市西城区XXX,但2014年8月至今一直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XXX租房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三河市。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刘绪刚提供了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自2014年8月以来一直居住在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刘绪刚的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三河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姚艳英亦不能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或其他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被告刘绪刚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绪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