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182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德金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德金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18**民初2329号原告: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南路金茂财富公馆2单元7楼。法定代表人:喻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祖军,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岚,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金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东14幢540-54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280462-3.法定代表人:林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金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广德县银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方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