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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维花、李素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花,李素仙,李某1,李某2,许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杨维花,女,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李素仙,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李某1。申请执行人:李某2。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腾,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花、李素仙、李某1、李某2与被执行人许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