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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行初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建华、许杭贵等与杭州市之江度假区征地事务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华,许杭贵,葛佳龙,周晓娅,葛某,杭州市之江度假区征地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初38号之一原告葛建华,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许杭贵,女,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葛佳龙,男,汉族,1988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周晓娅,女,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葛某。法定代理人葛佳龙、周晓娅,身份信息同上。诉讼代表人葛建华,身份信息同上。委托代理人陈南、王启明,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之江度假区征地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五云中路1号之江写字楼511室法定代表人张红卫。委托代理人郑敏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莹,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建华、许杭贵、葛佳龙、周晓娅、葛某(以下称原告)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经释明,原告变更被告为杭州市之江度假区征地事务所。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告杭州市之江度假区征地事务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葛建华及委托代理人陈南、王启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敏建和沈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中止诉讼,于2016年7月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7日,葛建华(户)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称之江统征办)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房屋位于杭之土资拆许字(2005)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常住在册人口数3人,房屋丈量面积669.78平方米,确权面积214平方米;一次性发给乙方临时过渡费28200元,过渡期两年。因甲方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延长期的临时过渡费由甲方支付,标准为525元/月人。协议还对安置人口、方式和面积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12月9日,被告通知暂时分配一部分房源,原告已抽取房屋250平方米。2015年1月12日,被告发布回迁安置公告,回迁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2015年1月22日,被告发布回迁安置情况说明,截止时间为抽签日,即2015年2月7日。同日,被告在《杭州日报》进行公告,明确回迁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正式安置前,即抽签分房之日止。2015年1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进行户型搭配的选择。2015年10月8日,葛某出生,10月23日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被告提供的《安置户型搭配方式选择表》未按约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原告户进行安置,未将独生子女的50平方米计入安置面积。在原告户未得到完全安置的情况下,被告应继续支付临时过渡费。诉请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葛某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过渡费28875元(从2015年2月6日一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7日至实际安置之日止的费用按照每月525元,5人的标准支付);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葛建华户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047号)。证明原告的房屋位于杭之土资拆许字(2005)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及协议约定内容。2、午山农居点(转塘家园)安置户型搭配方式选择表、午山农居点(转塘家园)剩余房源回迁安置抽签通知书。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房屋安置。3、独生子女证。证明葛某应按10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4、葛法根户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086号)。证明该协议与原告协议作为同一户安置。5、午山农居点(转塘家园)剩余房源回迁结算通知。证明安置工作没有完成。被告辩称,一、被诉主体错误。案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方为之江统征办。2005年3月21日,拆迁人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就转塘镇农转居多层公寓(午山片)项目与之江统征办签订《委托动迁服务协议书》,委托其代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事项,故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委托人承担。二、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案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于2006年3月7日签订,协议所载安置人员为葛建华、许杭贵、葛佳龙。2015年1月22日,案涉项目就回迁安置事宜在杭州日报上予以公告,其中公告明确:回迁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抽签分房之日止,即2015年2月8日。而葛某出生于2015年10月,不在安置人口之列。同时,因原告户拒绝抽签,故过渡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委托动迁服务协议书》。证明拆迁人委托之江统征办办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事实。2、杭之土资拆许字(2005)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案涉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事实。3、《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047号)。证明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相关事实。4、回迁安置公告。证明回迁安置情况公告告知等相关事实。5、午山农居点(转塘家园)安置户型搭配方式选择表。证明原告对户型搭配要求的事实。6、西编委[2006]14号。证明之江统征办更名为杭州市之江度假区征地事务所。经庭审质证,对被告的证据,原告发表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与委托人签订的内部协议不能约束原告,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应以补偿安置合同为基础。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许可证载明的动迁机构为之江统征办,根据法律规定,拆迁可以委托动迁机构进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但被告并未披露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对象不予认可,应以原告的为准。证据4,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违反了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和协议的规定不一致。证据6,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据,被告发表意见如下:证据1,证明对象有异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其中的50平方米因房源问题而采取货币安置。证据2,该表与被告提交的证据5即选择表有不同之处,被告的证据5上原告明确要求拿二套;50平方米货币安置是为保障原告权利,但原告安置两套的要求无法实现;对抽签通知书没有异议。证据3,葛某出生于2015年2月8日之后,不算在拆迁人口安置之列。证据4,没有异议。证据5,与本案无关。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认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0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向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核发杭之土资拆许字(2005)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动迁机构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2006年3月7日,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甲方)与葛建华(乙方)签订第047号《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杭之土资拆许字(2005)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乙方房屋属拆迁范围。双方就具体的搬迁期限、安置方式和安置面积等作了约定。该协议中附有乙方提供的符合安置政策人员名单为葛建华、许杭贵、葛佳龙。2015年10月8日,葛某出生;10月23日,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原告以被告未安置葛某50平方米房屋、未支付临时过渡费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2006年4月13日,杭州市西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更名为杭州市之江度假区征地事务所。本院认为,原《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2005年4月10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向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核发杭之土资拆许字(2005)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系项目建设单位而非行政机关。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系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动迁机构,即受委托拆迁的单位。2006年3月7日,葛建华作为被拆迁人一方所签订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在签订该协议时,非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等规定,本案被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非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建华等5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