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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平善与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平善,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雷平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平善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雷平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雷平善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解放路营业所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杲郁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