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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军顺诉靳连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顺,靳连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585号原告:张军顺。被告:靳连居。原告张军顺与被告靳连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军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军顺负担。审 判 长  仇瑞江助理审判员  吕娟霞人民陪审员  柳双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