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刑更字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万益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字742号罪犯万益明,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二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益明犯抢劫罪、盗窃罪、销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宝中刑执字第00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万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益明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含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万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并犯有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益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