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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方珍与宋润生申请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方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3民特17号申请人:黄方珍,女,生于1947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黄方珍申请宣告宋润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宋润生系申请人黄方珍之夫,宋润生于1990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申请人黄方珍遂向本院申请宣告宋润生失踪,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代管人。经查:宋润生,男,生于1943年1月30日,汉族,居民。宋润生于1990年3月离家外出,杳无音信,家人经多方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至今仍未找到宋润生踪迹。申请人黄方珍与被申请人婚后生育三子,长子宋洪仁多年前因病死亡,次子宋洪吉于2015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第三子宋洪松至今健在。以上事实有犍为县档案馆婚姻档案复制证明、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户口簿及黄方珍身份证复印件、犍为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犍为县玉津镇和风村村民委员会三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6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润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润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润生于1990年3月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4年,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及本院公告寻找,宋润生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要求本院宣告宋润生失踪,并指定其为财产代管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宋润生失踪;指定申请人黄方珍为被申请人宋润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