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江红与王明、葛灵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葛灵华,江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灵华,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组。被��诉人(原审原告):江红,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曲苑小区**幢*单元***室。上诉人王明、葛灵华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0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明、葛灵华上诉称:认为他们的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载明的户籍证明显示,原审被告王明、葛灵华的户籍所在地均在义乌市,义乌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居住满一年的相应证据,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郑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