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段平、王付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平,王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段平,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付国,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平与被执行人王付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27254元,余款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源:百度搜索“”